林业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国家林草局巡视员这样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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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新修订的《森林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新的森林法将如何在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基础上保障林农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保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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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据视觉中国
当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二级巡视员李淑新表示,此次森林法修订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并把这条作为一个基本的原则写入了森林法。
这个原则也贯彻到了森林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当中,例如第四章“森林保护”这一章节,加大了对天然林、公益林、珍贵树木、古树名木和林地的保护力度,完善了森林火灾科学预防扑救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制度,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出“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
李淑新介绍,具体来讲,森林法修订对林业经营主体的权益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保护。
一是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登记保护。这次森林法新增“森林权属”一章,明确森林权属,加强产权保护。第15条规定“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特别应当指出的是,新修订的森林法明确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主体,使用权或者是承包经营权主体,理清了权利主体的权利边界、权利实现方式和条件,当然有些具体内容还有待国务院进一步的明确。
二是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程序,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三是在保障经营主体的经营权方面。对于公益林,一是对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二是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对公益林的保护支持力度。三是明确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经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增加森林经营者的收益。四是对于商品林,国家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的经营措施,提高经济效益。
四是在保障林业经营主体的处置权方面,尤其是在林木采伐管理方面,新修订的森林法,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制度,同时完善了林木采伐许可制度,优化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和条件,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此外,李淑新介绍,伴随着森林法修改的过程,针对实践中林业经营者反映的林木采伐申请“办证繁、办证慢、办证难”“来回跑、不方便”等问题,国家林草局已经采取了措施,积极予以解决。例如,对于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精简或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
据悉,国家林草局近期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为方便林农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采取多项措施,提供高效便民的服务。
红星新闻记者赵倩张炎良
编辑彭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