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承包人连续多年弃耕抛荒 应给予经济处罚
时间 • 2025-12-01 03: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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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等内容。不少常委会委员认为草案经过前两次审议,已经较为成熟,同意尽快审议通过。鲜铁可委员在发言时认为,目前一些地方耕地抛荒问题较突出,建议增加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遏制弃耕抛荒现象。
鲜铁可委员在发言时谈到,草案目前已经比较成熟,同意尽快审议通过。“因为前段时间我发现了一些情况,对个别条款要谈些建议。”他谈到,不久前他回老家农村,看到不少基本农田被连续多年抛荒,杂草丛生。询问当地农民,得知劳动力都出去打工了,而附近的农户自己家的地都种不完,而且菜价又便宜,所以没人耕种。如果按照现在收费流转的话就更麻烦。“这是很奇怪的现象,一方面,我们每年大量进口粮食,另一方面,我们又有土地连续多年抛荒,而且不需要负法律责任,这涉及到了公共权益保护问题。”
鲜铁可委员指出,草案第64条对土地经营权人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是值得肯定的。但是遗憾的是,对于土地承包人连续多年抛荒的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所以我建议:对于承包人连续多年弃耕抛荒的,要给予经济处罚,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遏制弃耕抛荒怪现象的发生。”
吕建委员在审议草案时谈到,他所联系的全国人大代表王红军提出建议:要适当增加土地流转过程中相关收益处理的法律规定。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基层集体组织往往以较低价格甚至无偿从原承包农户收回土地,以较高价格向其他经营者特别是本集体组织以外经营者发包,其中的差价收益缺少明晰的法律安排,比如,多少归集体所有,多少归原承包户所有。现实中往往基层组织甚至个别领导有很大自由处置权,成为承包户与集体组织矛盾多发、基层集体组织或个人案件腐败案件多发的领域。
红星新闻记者李秀明
编辑敬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