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子铺卖豆腐脑被罚1.5万元!罚错了吗?

时间 • 2025-07-27 03:04:00
食品
包子
豆腐

对很多人来说

早餐店里

包子、豆腐脑、小米粥等

一些不同品类搭配着卖

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

然而最近

北京一包子店因卖豆腐脑

被罚1.5万元的消息

引发了网友们强烈的关注和热议

那么

包子铺不能卖豆腐脑吗?

包子铺被罚1.5万元合理吗?

包子铺卖豆腐脑被罚1.5万元

引发网友热议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面显示,一家名为“北京皖南温馨包子铺”因为在外卖平台上售卖豆腐脑,被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7014元,并罚款1.5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截图

该包子铺于2022年4月23日至2023年7月27日期间,在外卖平台销售豆腐脑1169单,每份售价6元,货值金额共7014元。这一处罚在社交媒体上迅速引起了极大的关注。

大多数网友认为:豆腐脑、豆浆、油条、包子、馒头,这些都是老百姓早餐吃的传统食物,为啥包子铺就不能卖了?这样苛刻合理吗?

对此,也有网友持相反意见:莫误导!不是包子铺卖豆腐脑就违法,是包子铺超经营范围卖豆腐脑才违法!莫以人性化执法为名进行绑架!

包子铺不能卖豆腐脑吗?

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图源:包图网

包子和豆腐脑虽然经常搭配着卖,但它们属于不同的食品种类,豆腐脑的制作需要添加剂等,制作过程的安全需要另一套核验。由于该包子铺的经营许可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限主食类),而豆腐脑属于豆制品,要求不同的经营许可。所以,市监部门认为该包子铺属于超范围经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限主食制品、熟肉制品、豆制品、糖果制品;热食类食品制售,限半成品形式。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十三)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十四)主食制品:主要包括谷物粉类主食、蒸煮类主食、油炸类主食、烙制类主食。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基本流程包括原辅料处理、调粉、发酵、成型、蒸制或水煮或油炸或烙制、冷却等过程。

(十六)豆制品:主要包括豆浆和非发酵类豆制品(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采用制浆或其他生产工艺生产的豆制食品)。

据悉,监管部门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曾多次对包子铺现场检查,并且4次给予其已经超范围经营的书面警告,要求其履行增加经营范围的手续,均遭到忽视,最后做出了处罚决定。

企查查显示,目前上述包子铺已办理了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营许可,可以合法售卖豆腐脑了。

包子铺卖豆腐脑包子

罚款这么高冤不冤?

卖包子、豆腐脑的大多都是小生意,赚不了几个钱,上来就罚1.5万元,是不是罚多了?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22条中的规定,如果没有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就从事相关的具体活动的情况之下,需要没收违法所得,按照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来进行处罚。朝阳区这次罚款1.5万元,从法律角度看,是相对比较轻的。

图源:包图网

虽然执法无错,但时下,宏观经济仍处爬坡过坎和复苏回温关键阶段,各地都在想方设法改善营商环境,尤其是加力优化对小微企业、小本生意等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和公共服务。此时此境,市场监管部门应多些人性化执法和服务意识,多些合规经营提醒,多些体恤共情。

此次“包子铺卖豆腐脑被罚”事件也不由得让人想到之前“餐馆卖拍黄瓜被罚”事件,都是因超范围经营被罚。此前,安徽合肥多个餐馆因卖凉拌黄瓜被罚款5000元事件,就曾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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