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家:网络侵权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一半以上都是针对人格权的侵害

时间 • 2025-12-03 12: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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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出现的网络谣言、人肉搜索、信息泄露、信息倒卖、非法窥视、非法偷拍等等,这些行为都反映了我们对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7月3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民法典及其实施有关情况”吹风会。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利明在吹风会上表示,网络侵权里面一半以上都是针对人格权的侵害,而之前法官处理这些大量人格权侵权案件时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人格权编首次规定隐私权概念

严禁偷拍、偷录、偷窥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而我国的民法典单独制定了人格权编。我国民法典为什么要强调人格权,单独制定一编呢?对此,王利明介绍说,规定独立的人格权编,首先就是要全面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维护人格尊严,也就是落实宪法关于保障人格尊严的基本原则。这样才能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人格尊严的强烈需求。

王利明认为,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回应互联网高科技时代对人格权保护的需要。他表示,我们现在处在互联网时代,也处在高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但是许多科技都可能有一个共同的负作用,就是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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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他举例,网络谣言、人肉搜索、信息泄露、信息倒卖、非法窥视、非法偷拍等等这些行为都反映了我们对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次规定隐私权的概念,严厉地禁止非法偷拍、偷录、偷窥,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宾馆、房间,非法骚扰等等,就是要回应互联网高科技时代对权利保护特别是对人格权保护的需要。”王利明说。

同时,王利明认为,人格权独立成编实际上就是对传统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完善。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一直存在一个重大的体系缺陷,就是重物轻人。民法调整的主要是两大关系,第一大关系是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已经在分则里面表现为物权、合同债权。第二部分就是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其实分为两大部分,第一就是人格权,第二就是身份关系,身份关系在传统大陆法国家民法典里面,都分别在婚姻家庭和继承里面规定了。但是大陆法国家一直没有对人格权作出单独规定,在分则里面没有任何反映,这就是一个重大缺陷。所以我们的民法典规定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正好就是弥补了大陆法国家体系传统上存在的缺陷。

网络侵权案件数量大幅增加

一半以上都是针对人格权的侵害

王利明还表示,人格权独立成编为我们行政执法、公正司法提供了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现在网络侵权案件数量呈大幅度增长趋势,而网络侵权里面,可以说一半以上都是针对人格权的侵害。但是长期以来一直缺乏有关保护人格权的明确规则。

“比如说性骚扰,法律上没有一个标准。比如说隐私,我们甚至连什么叫隐私在法律上都没有规定,法官一直感到非常困扰的,就是处理这些大量人格权侵权案件时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人格权独立成编,也是要为行政执法、公正司法提供具体的、明确的标准和依据。”

“人格权独立成编对保护老百姓的人格权和人格尊严,意义非常重大。可以说,为全世界共同面临的怎么解决和回应在互联网高科技时代的权利保护问题,提供了中国的方案、中国的经验。”王利明这样总结。

红星新闻记者赵倩张炎良北京报道

编辑刘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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