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督查专员:督查对象对结论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正局长级督查专员范必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督查是一种行政行为,本身也要符合正当的程序,开展政府督查工作,要强化程序意识。
范必介绍,政府督查工作的程序概括起来包括:督查立项、制定方案、督查实施、形成督查结论、督查结论的运用。
他解释道,关于督查立项,《条例》要求,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确定督查事项。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不得自行开展政府督查。有了立项以后,在督查之前要严格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对象、范围和时限,提前培训督查人员。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督查结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
范必补充道,有了督查结论以后,还要对督查对象进行反馈、核查整改情况。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还设置了救济措施,可以申请复核。
范必还介绍,《条例》从机构、人员、经费、督查协助、督查对象配合等方面明确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首先《条例》对督查协助作出了规定,对行政机关设定了义务,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协助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督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政府督查,并且有义务按照政府督查得出的结论进行整改。
同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设置的形式和规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出台以后,各级政府在执行中要理顺管理体制,厘清职责职能,配齐配强领导班子,着力构建职责明确、廉洁高效的政府督查机构。
《条例》还明确了政府督查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此外,《条例》对于阻碍督查的行为也提出了法律责任,包括督查对象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对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等,对于这些行为,《条例》明确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吴阳张炎良
编辑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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