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过期药、不合格化妆品,行政处罚如何裁量?四川出台规则和基准

时间 • 2025-11-21 21: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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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药、不合格化妆品,该如何处罚?如何避免药品行政处罚中可能存在的“人情罚”“讨价还价”?12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药监局获悉,《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四川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规则》《基准》)已正式出台,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这意味着一轮机构改革后,四川省辖区内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尺度将统一,这对于全省落实药品“四个最严”要求、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推进药监部门依法合理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规则》旨在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处罚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按照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将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特别是对五个裁量等级分别明确具体裁量情形,对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的情形分别规定,避免执法人员适用时的不确定性和裁量失范。同时,对具有三种(不含)以上从轻处罚情形的、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既防止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的机械划分,又充分考虑个案具体情况和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规则》还规定了十七类情形要从重行政处罚,比如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或者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等备受社会关注的行为,以及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中药饮片除外),或者因违反同一领域法律、法规受过刑事处罚的等等情形,都在从重处罚范围之内。

与此同时,《四川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则共有57条内容,除涵盖了《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裁量基准,还补充了相应的关联法条。针对每一条法条,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都对从轻、一般、从重的量罚情形进行了细化。在划分原则上,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将每个违法行为划分为多个档次的适用情形和裁量基准,并按照尽量量化的原则,从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违法次数等方面进行划分;不适宜量化的,从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划分,确保裁量标准的科学、合理、可操作。《基准》内容较多、层次复杂,采用条、款、项的体例,结构清晰、逻辑完整,与原基准保持一致,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一般要求,便于执法人员对于法条的准确适用。

红星新闻记者李彦琴

编辑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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